安保常识与制度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4年7月14日 出自:www.gzbaoan.net

陈某、高某是某保安公司的员工,两人住在同一宿舍, 但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经常闹别扭, 陈某对高某一直有意见。一次, 高某外出后, 陈某没有经过高某的同意, 擅自打开高某的电脑,看到一些个人文件资料, 陈某发现高某在日记中记载他对前女友的倾心、怀念、 思恋的感情,倾诉对该女友的相思之苦,感到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之后, 陈某将相关的内容复制下来,并加上高某的姓名和相关情况,上传到某社交网站上。陈某还在高某不在场时, 在保安队召开的分队会上读了日记中的部分内容, 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高某回到单位后,有的同事冲着他起哄,还有人刻意躲避。高某的情绪低落,无法集中精神工作,后来从一位同事处得知情况, 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陈某的这种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还是隐私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有何差别?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

分析: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害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和平静。名誉权强调的是对公民的社会评价, 常伴有财产损害。隐私权被侵犯, 一般会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包括: 调查个人情报、资讯, 干涉、监视私人活动, 侵入私人领域, 擅自公布他人隐私, 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 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 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 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件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往括,对自己是=否向他从么污隋急私 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 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 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有:
(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的秘密, 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 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 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 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 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 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 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 去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非法收集或公开。
(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 不可非法搜集、 传输、处理利用。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 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 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 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隐私权有以下 四项内容: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 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 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 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 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陛,在受到非法侵害时, 有权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 质, 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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