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常识与制度

强迫交易的行为是否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发表时间:2014年7月14日 出自:www.gzbaoan.net

3月18日,我们社区内有一位李女士在逛街时,被一位四处散发传单的小伙子拦住,说当天凭传单不仅可在一家美容店做免费护理,而且还能免费领一份保 养产品的试用装。李女士来到了美容店,服务人员在为高女士提供脸部护理的同时告诉李女士,脸部护理是免费的,但全套的护理项目中还包括肩颈按摩,收费 100元。高女士表示自己不需要肩颈按摩服务。工作人员却声称,这是不能拆分的全套服务。最后,李女士被迫在该店消费了100元。请问,这种强迫他人接受 服务的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吗?

强迫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从而使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的行为。本案例中的美容店的做法属于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应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商品交易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商品交易的主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和公平的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把自愿、公平原则作为民事、商业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市场交易主体违反市场交易原则,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强迫交易的行为破坏 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经营者的平等交易权及交易自由选择权,而且强迫交易行为常常有暴力、威胁手段,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刑法》将 强迫交易罪从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另外,为了惩治强迫交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强迫交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以及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侵犯的对象是消费者或者经营者。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侵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殴 打,如强拉硬拽、捆绑拘禁等,致使被侵害人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威胁,是指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实行精神上的强 制,如以实施暴力相恐吓或者以损害名誉相要挟,致使被侵害人出于恐惧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强买强卖,是指行 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把不愿意出售的物品卖给行为人,或者强迫他人向行为人购买不愿意购买的物品的行为。前者一般是行为人以低价强 买,后者一般是行为人以高价强卖。行为人一般具有强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商品交易、提供或接受服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行为人强迫交易是否达到目 的,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根据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是指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仅使用轻微的暴力等情形。

强迫交易行为与强迫交易罪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强迫交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强迫的 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察,得出结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一贯从事强迫交易;非法获取巨额利润的;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造成 精神伤害的;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等。强迫交易,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强迫交易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案件,则应认定 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强迫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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